本文深度解析越南《企业法》对股东人数的强制性规定,对比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制公司的核心差异,揭示外资企业选择单人股东的法律可行性,并提供商业银行开户的实操要点。无论您是个人创业者还是跨国企业,都能获得清晰的股权架构设计指南。

越南公司法对股东数量的基础性规定
根据越南2020年修订的《企业法》第47条,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两种法定形态:单成员有限责任公司(Single-member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须由1名自然人或法人全资持有;多成员有限责任公司(Multi-member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则要求股东人数在2至50名之间。这意味着越南法律明确允许单人股东公司的设立,彻底否定了”必须3名股东”的认知误区。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同样适用于外资全资持有的企业主体,外国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可独立注册单成员责任有限公司。但在实际操作中,越南计划投资部(DPI)要求单人股东企业提供股东资质公证文件,若股东为自然人需提交护照及签证页的越南领事认证,法人股东则需母公司注册证书的法定译件。
股份制公司的特殊股东架构要求
当涉及股份制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时,越南《证券法》第110条确立强制性标准:发起股东不得少于3名自然人或法人实体,且在其存续期间股东总数无上限约束。这种架构常见于拟上市企业或金融机构,越南科技银行(Techcombank)在IPO前即由6名创始股东联合发起。值得关注的是,2023年越南财政部新规允许外资持有股份制公司100%股权,但初始设立阶段仍需满足最低股东人数。实践中可采取变通方案:由关联方或专业代持人作为名义股东,通过股东协议明确权益分配。需特别注意,越南国家证券委员会(SSC)对代持行为实施穿透监管,隐瞒真实控制人可能触发《反洗钱法》第20条的法律风险。
法人股东的特殊计算规则与责任承担
当企业股东为法人实体时,越南法律采用”名义股东计数制”——即使该法人股东自身拥有多名权益人,在公司注册系统中仅记为1个股东单位。新加坡A公司(含3名董事)全资控股越南子公司,仍属单成员有限责任公司范畴。但《企业法》第88条设定特殊限制:若法人股东发生破产清算,其持有的越南公司股权将自动转为破产财产,该情形下原公司性质将强制变更为多成员公司。涉及特定行业如电信(VNPT监管)、金融(国家银行监管)等领域,外资法人股东需额外提交母国监管机构出具的合规证明,审批流程可能延长30个工作日。
越南企业注册的股东结构设计需严格匹配公司形态本质,单成员有限责任公司赋予个人投资者高度自主权,股份制公司则为资本运作预留空间。无论选择何种模式,都应提前规划股权变更路径,并注意河内、胡志明市等经济中心对法人代表签证的附加要求。最终决策前务必取得越南持牌律所出具的合规意见书,以规避《外国投资法》第25条下的登记瑕疵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