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最新:免费接码骗局TOP1,老人手机号就这样被卖了
融媒讯临沭消息,“免费领盐”,“65岁以上的免费领盐”,竟有这般好事?却不知,乃是不法分子“接码”牟利之诱饵。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且处罚金二万元。
案件详情
在去年5月的时候,李某于某招聘平台那儿看到了“足不出户,每天赚450元”这样的招聘广告,随后就和对方取得了联系。经由对方的“指点”,瞄准年长65岁以上老年人群体的李某,在集市上开展起了“接码”这一行为。
处于这个年龄段的那群人,他们的防范意识是比较差劲儿的,并且,几乎统统不是购物平台的使用者,也都不是短视频平台的使用者,还几乎均不是交友平台的受众人员。李某交代说。
就这样,李某先是给那些老人免费发放食用盐,接着以“慈善机构会进行回访调查”作为借口,要求老人提供手机号码,然后把这些手机号发送到各个群里,经由“上家”那里的操作,老人手机上就会接收到注册平台的短信验证码,随后李某将该短信验证码发到群里,以此辅助“上家”完成注册。依据李某交代,一个手机号最多能够注册五个平台账号,注册一个平台可以获取的佣金在14元到30元的范围之内。仅仅短短五个月的时间,李某从中非法获利1.8万多元。
后来,李某被公安机关传唤,从而来到案发现场,到了案发现场之后,他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还向公安机关退缴了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李某违规,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向他人售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此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再结合被告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从轻惩处并适用缓刑,依法判别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且处罚金二万元。李某表示服从判决。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作出规定,要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给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当情节严重时,就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里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主要涵盖公民的姓名,还有住址,以及身份证号,亦或者电话号码,包括银行账号,还有银行卡号,以及财产状况等,这些是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情况的信息。“情节严重”通常是说,存在大量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有多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状况,出现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数额较大的情况,以及公民个人信息被他人使用后,给公民造成了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到公民个人正常生活等情形。在本案里,被告人李某向他人提供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这是一个关于现实中,个人信息泄露后后果的阐述,以及法官对群众特别是老年人的提醒。个人信息泄露后,结果是,轻则会遭收到垃圾短信,还会接到骚扰电话。重则会陷入精准诈骗,身份也有被冒用的情况,会卷入不必要的漩涡,掉进陷阱里。法官提示广大群众,特别是老年人,务必要提升防骗意识,要谨防个人信息泄露,不要因为贪图小便宜,进而因小失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来说,存在这样一种情况,那就是违反了国家所制定的有关规定,会出现向其他人去出售资料或者给予公民个人信息这种行为,当情节达到严重程度的时候,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同时还会并处或者单独判处罚金;而当被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时候,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还要处以罚金。
对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所做出的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的。
第一条 “公民个人信息”,按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乃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相结合,用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类信息,其中涵盖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等。

第五条 未经合法途径去获取,或者实施出售行为,又或者是进行提供行为,针对公民个人信息,要是存在下列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情况,那么就应当被认定为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所规定的,那种被称作“情节严重”的状况: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对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这一情况,处于知道状态,或者处于应当知道状态时,却向其进行出售行为,或者向其进行提供行为的。
(三)不法获取,或者是出售,又或者是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也在其中,还有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不合法地获取,或者售卖,又或者去提供像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别的有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有影响的公民个人信息达到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去获取,然后出售,或者去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达到五千条以上的。
(六)虽数量未达第三项规定标准,也未达第四项规定标准,还未达第五项规定标准,然而按相应比例合计起来却达到了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把在履行职责之时,或者是提供服务的进程当中,所获取到的公民个人信息,拿去出售,又或者是提供给别的人,其数量,或者是数额,达到了第三项至第七项所规定标准的一半还要多的。
(九)曾经因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而遭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在两年之内,经历过行政处罚,之后又进行非法获取,又去出售,又去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加以施行前款所规定的行为,具备下列情形中之一种的,应当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里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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